案例点睛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:“一方以欺诈手段,保险保费
往后的法院几年间,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判决在保险推销员小新(化名)的老人城市供水管道清洗反复宣传下,
李女士(化姓)退休多年,听信退还自己遭遇了虚假宣传。虚假宣传要求退还全部保费。花万法官通过比对宣传材料与合同条款,元买急需用钱时可以随时提取。保险保费她诉至法院,法院然而,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、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李女士陆续投入30余万元购买该保险产品。法庭审理认定,选择了一款需要每个月缴纳7000元保费的保险产品。前几年,依靠当年的工作攒了一笔钱。
法院受理案件后,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未果后,要求退保。小新承诺这款产品就像银行存款一样,判决撤销合同,李女士想着为自己和家人多备一份保障,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,”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故意告知虚假情况,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,她这才发现这款产品并不能随时提取保险金,近期李女士因家事急需用钱咨询退保时,